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贵州省
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
(省民政厅代章)
2020年12月29日
贵州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深化养老服务改革,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一)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2021年底前,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时,享受同等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及对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技术支撑等综合功能的居家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打造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租赁、联营、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修订完善贵州省养老机构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拟定标准合同范本。到2022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40%。(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间的多层次深度合作,全面提升养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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