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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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办发〔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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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下简称《条例》),建立健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制度体系,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落实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
(一)政府责任
1.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监管、考核、监督机制,科学依法决策,落实各项决策部署。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排查、调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拖欠工资等数据进行统计、审核,建立台账。
(二)部门责任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加大对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力度,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建立本行业项目用工台账,公开电话、网站等举报投诉渠道。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监督建设单位按月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进行分账拨付。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引发的欠薪案件,开展行业内诚信评价。对本行业劳动用工、拖欠工资等情况进行排查,做好数据统计并建立台账。
3.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生态移民等相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建设主管部
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