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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docx

理论知识 DOCX   8页   下载30   2024-04-10   浏览2621   收藏32   点赞53   评分-   2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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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贵阳贵安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筑府发〔2023〕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工作部门、单位,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为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强省会”与城乡居民增收互促共进,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19〕23号)规定,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省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为: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档次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补缴按补缴办理时的缴费档次政策执行。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2.个人缴费补贴。城乡居民按年缴费的,政府按照参保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参保人补缴或未按年缴费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对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3.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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