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附全文)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1第8号)
《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利 用
第五章 管 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弘扬长征精神和遵义会议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文化自信,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是指中央红军以及红二、红六军团在贵州行经、驻扎、战斗过的区域,其范围包括中央红军与红二、红六军团在贵州活动的地方和线路及其周边与红军长征相关联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会议会址、活动遗址、纪念设施、村落以及相关旅游景区、景点等。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强化传承,文化引领、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所需资金。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省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旅游资源,编制本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方案,制定长征文物和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红色旅游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编制本地区实施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公布后组织实施。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 省建立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综合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审议重大政策、重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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