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
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自治州本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对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完全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贵州省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
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查处后,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列情形并拟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二)事前告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事由、依据、提出异议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规定。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对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三)作出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及其他当事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经集体研究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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