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3年9月16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区域是指中心城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建制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小型废弃家电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家庭源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灯具、部分电池、家用药品、化学品、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和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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