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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贵州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技术规程
为科学组织开展 全省 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 ,统一技术操作
要求 , 根据自然资源部 《 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技术规程 》 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 实际需要 , 特制订本规程。
一、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工作范围为 自然资源 部下发的历史遗留矿山遥感
图斑,以及 各地 在核查工作中增补的历史遗留矿山图斑。
二、图斑核定
本规程中废弃矿山是指现状废弃 ,今后不再进行采矿活动的
矿山。下发遥感图斑包括矿山开采过程中形成的采场、中转场 、
固体废弃物堆场 、 矿山建筑 、 塌陷坑 、 井口或 硐 口等遥感影像解
译图斑。地方核查过程中增补图斑的范围按照上述范围掌握。
核查过程中 ,需对 自然资源 部下发的遥感图斑及地方增补的
图斑进行核定分类,具体分类及代码见表 1。
(一)历史遗留矿山(代码 10 ) 。
历史遗留矿山是指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 。具
体包括 : ① 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废弃矿山 ; ② 责任人灭失或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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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废弃矿山; ③ 因退出保护区或去产能等政策性原因关闭 ,
在政府作出关闭决定时明确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
山。本次核查工作中,将其划分为 “无法 确认治理恢复责任主体
的无主废弃矿山 ”和 “由 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政策性关闭矿
山 ”2 类。
1. 无法确认治理恢复责任主体的无主废弃矿山(代码 11 ) 。
经核查,图斑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停止采矿活动,责
任人灭失或难以确定的无主废弃矿山 ,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告认定。
2. 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政策性关闭矿山(代码 12 ) 。
经核查,图斑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因退出保护区或去产
能等政策性原因关闭 , 在作出政策性关闭决定时 , 明确由政府负
责治理的废弃矿山。
(二)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代码 20 )。
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是指由企业或个人履行治理恢复责
任的废弃矿山,包括 “由 企业履行治理恢复责任的政策性关闭矿
山 ”和 “由企 业或个人履行治理恢复责任的有主废弃矿山 ”。
1. 由企业履行治理恢复责任的政策性关闭矿山(代码 21 ) 。
经核查,图斑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因退出保护区或去产
能等政策性原因关闭 , 在作出政策性关闭决定时 , 明确由企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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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治理的废弃矿山。
2. 由企业或个人履行治理恢复责任的有主废弃矿山(代 码
22 )。
经核查,图斑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贵州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技术规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