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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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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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23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炳军
2024年1月6日
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推动贵州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按照规定对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教育督导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家长、教师、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
第五条 教育督导实行督学制度。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担任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任命。
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督学任命和聘任的具体标准、程序、方式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督学名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的支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兼职督学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学参加教育督导活动。
第七条 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期间取得的业绩,符合职称评审条件要求的,可以作为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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