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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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文旅发〔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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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旅游与科技双向赋能的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规范示范园区评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暂行)》《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贵州省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9月28日
贵州省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旅游与科技双向赋能的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省级旅游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规范示范园区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全省范围内综合运用科技要素和方法手段,以拓展旅游产品、丰富旅游业态、优化旅游服务、提升游客体验和满意度为目标,旅游和科技融合取得显著成效,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科技园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和度假区、主题乐园、特色小镇、科普基地以及文化商业街区等。
第三条 示范园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择优评定,遵循自主创建、注重实效、突出示范、动态调整、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统筹示范园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谋划示范园区发展方向、布局、领域,制定示范园区的评定和管理要求、评定指标等相关规定;
(二)组织实施示范园区的申报、评定、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三)制定示范园区的扶持、发展政策,协调推动有关举措的实施。
第五条 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的申报单位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示范园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示范园区的建设,掌握示范园区发展的动态,制定促进示范园区培育和发展的地方扶持政策。
(三)协助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示范园区的申报、评定、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示范园区的主要职责为:
(一)围绕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开展科技研发或应用、装备生产或升级、标准制定或试点等工作;按照可借鉴、可复制的要求,在不同方向、不同领域、不同区域进行引领示范与交流合作。
(二)参加文化和旅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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